政策申报丨科技型企业入库奖励政策
创新型企业入库申报条件公布,市级、两江新区、渝北区、巴南区针对企业入库制定奖励...
一、支持背景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二、申请条件1、专业化指标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2、精细化指标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
一、支持背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申报范围(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
一、支持背景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决定开展2025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二、申报条件(一)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
一、支持背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申报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三、申报条件企...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石,其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3月6日上午9:30,由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办,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重庆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重庆智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24年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宣讲辅导会(两江新区专场)在海王星举办。本次活动重庆市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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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重庆市人社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6-13 09:28 一、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1. 就业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2.见习补贴标准 (1)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2)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4)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二、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①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②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③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④网约车驾驶员。 2. 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上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复员退伍军人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四、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 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劳务经纪人应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 2.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1.对象范围 (1)申报主体: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条件: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①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②农村自主创业者; ③退役军人; ④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⑤城乡低保人员; ⑥零就业家庭成员; ⑦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⑧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2.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