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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报丨科技型企业入库奖励政策


创新型企业入库申报条件公布,市级、两江新区、渝北区、巴南区针对企业入库制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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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04

一、支持背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申报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三、申报条件企...

11
2024/03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石,其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3月6日上午9:30,由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主办,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重庆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重庆智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24年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宣讲辅导会(两江新区专场)在海王星举办。本次活动重庆市经济信息...

04
2024/03

一、支持背景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24年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申报条件(一)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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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

一、支持背景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经济信息委决定开展2024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二、申请条件(一)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

30
2024/01

2024年1月26日,再见2023,你好2024 “秉初心·砺新程·熠未来”智酷创客年会在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1楼会议室举行。本次创客年会汇聚了创业嘉宾领导、智酷合作伙伴、服务企业、园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代表,共同探讨创新、分享经验,共同描绘2024年的美好蓝图。 活动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洪刚,重庆孵化器协会秘书长、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副主任雷程亮,星系列楼宇党委副书记陈涛三位领导...

最新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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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06 09:35

近日,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划型标准文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基础上研究修订的。

本次形成的修订文件,把以往的16个行业划型浓缩为9个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并入工业范畴;住宿和餐饮合并为一个划型标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合并为一个划型标准;


新旧标准中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内容如下:

01
农、林、牧、渔业

新: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2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新: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3
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

新: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4
批发业

新: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5
零售业

新: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6
住宿和餐饮业

新: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新: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8
房地产开发经营

新: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9
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旧: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
其他事项

1、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3、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4、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

详情咨询:重庆智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QQ群:199483686 在线咨询

热线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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